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多出优秀作品为目标,以服务、扶持、鼓励、倡导为宗旨,尊重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的艺术个性,为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创造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文学的发展繁荣。为此,中国作家协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以扶持重点作品的创作、出版、研讨并对成果优秀者予以奖励。
二、扶持方式
中国作家协会对经由有关程序确认为重点作品的创作,将遵循扶持、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1、对作品创作过程中所需的基本经费如深入生活补助费、资料费、采访交通费等,作出相应的评估,予以一定的补贴。
2、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如作家遇有必须解决的困难,中国作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单位尽可能地帮助解决。
3、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如作家有征询意见的要求,中国作家协会或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提出修改意见,供作家参考。
4、作品完成后,可由作家自行交付出版,亦可由中国作家协会介绍出版社出版。对其中的优秀之作,中国作家协会将介绍给所属刊物优先转载,组织研讨会和评论文章,并通过所属报刊予以宣传。
5、对于适宜改编成影、视、戏剧剧本的作品,经作者授权,中国作家协会可向有关制作单位推荐。
6、凡重点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者,中国作家协会将另行予以奖励。
三、申报条件
1、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振奋民族精神、丰富民族情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潜质。对体现时代精神、关注现实生活的作品,尤应予以支持。
2、可选择中国作家协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需要拟定的重点选题,也可由作家根据自身的创作计划自主提出选题。
3、作者具有相当的创作实力或潜能,具有严谨认真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艺术追求。
4、文体包括各类体裁的文学创作、理论批评专著和少数民族文学译著等。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1、除中国作家协会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的选题项目外,每年的1-3月为申报季。申报重点作品的表格应于3月31日前提交,逾期只能延续下一申报季后方可审议。
2、采取个人申报与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平竞争原则。每年申报开始前,中国作家协会扶持重点作品创作办公室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选题信息。
3、无论是否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所驻地团体会员单位索取表格,提出申报;属中直、国直系统的人员,可直接向中国作家协会扶持重点作品办公室索取表格申报。个人申报者经颁发表格的单位筛选后,报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创作项目论证委员会论证。
4、中国作家协会及各团体会员单位发现有符合申报条件却未见申报者,经与创作者协商并获同意后,可将该作品以中国作家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的名义推荐申报,并送交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创作项目论证委员会论证。
5、申报者应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申明自己的创作计划、所需时间、构思大纲以及对扶持的具体要求,以供审议。中国作家协会及接受申报的各团体会员单位有责任为作家在申报表上填写的作品内容保密。
五、项目评估、审批和管理
1、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将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创作实力和选题价值进行评估。每次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须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重点作品推荐名单。进入重点作品推荐名单,需获得项目论证委员会应到人数2/3以上的支持票。专家论证后的重点作品推荐名单,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最后确定扶持的作品项目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2、重点作品选题经审定后,由中国作家协会、推荐单位和申请人三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作品创作计划、选题大纲、完成时间、扶持要求和受助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三方认为应进入协议的内容。
3、跟踪管理。扶持重点作品创作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应定期了解重点作品的创作情况,尽可能为作者解决创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受助者每半年汇报一次作品创作的进展情况。对未能按协议执行、又无正当理由者,对所扶持的项目应予复议,直至取消该作品立项。
4、接受扶持的项目到了约定完成的时间后,由扶持重点作品创作办公室委托专家对该项目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向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以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汇报,同时作为申请人的信用资料留档。对其中的优秀作品,应加强评论宣传工作,以扩大社会影响。
5、对有推荐作品被列入重点项目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应视其工作量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推荐、扶持的重点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者,对推荐单位也给予一定奖励。
六、严格纪律、防止不正之风
1、严格审批与评估程序,坚持公平和公正,防止不正之风。参与审批和评估的人选应严格遵守随机产生的原则;参与论证的人员不得将讨论过程向外界透露,对违者取消其评估资格。
2、与申报、审批和评估有关的人员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请托,若发现有可能影响审批和评估结果的行为,申请人将被取消申请资格,有关人员也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七、本条例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通过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以期形成扶持优秀作品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