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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著作权要求精神赔偿案近日二审

2006-3-17
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唐海波 责任编辑: 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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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广西首例要求精神赔偿的著作权案,由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不服一审判决,龙州县文联退休干部罗尚武要求抄袭者聂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2002年3月,罗尚武原创了报告文学《打造边关名片的人》(以下简称《打造》)。当年,该作品获得“第二届中国世纪大采风”作品评选银奖,次年又结集出版。但不久罗尚武发现,他的作品出现了“双胞胎”——个全国大型报告文学征文“一等奖”的作品《邓小平让我富起来》(以下简称《富起来》)。而《富起来》的作者,正是同一单位的在职干部聂某。

    经过对比,罗尚武发现《富起来》除大小标题及文章里的少数文字外,几乎全文照搬照抄《打造》的原文。2005年2月,罗尚武向龙州县文联及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消除影响。聂某也承认在采访《富起来》一文主人公时,从其手中得到未署名的文章《打造》,便以此为采访的书面素材,冠以《邓小平让我富起来》进行发表,并承认《富起来》一文内容与《打造》作品有雷同之处,愿意声明道歉,销毁作品,但认为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同意将获得的奖杯、奖状交县文联,双方为此成诉。

    2005年12月25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罗尚武采访特定人物,创作了报告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的影响,故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聂某赔偿罗尚武经济损失3000元。

    罗尚武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按300元/千字的稿酬标准乘以3倍罚金计1.08万元,并在《中国文艺报》上公开道歉。

    罗尚武在庭审时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精神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被侵权者遭受精神损害却是不争的事实。罗尚武称,遭受侵权后,他一直忙于奔波处理,导致精神长期处于压抑状态,手头的工作也因此一推再推。

    3个多小时后,庭审接近尾声。法官问双方愿不愿调解。原告虽降低了赔偿金额,但仍不放弃精神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要求。聂某和律师低声商量了一会儿,还是缓缓地摇了摇头。法官宣布闭庭,此案改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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