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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门》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强制执行

2005-7-29
新闻来源:中国文联网 作者:李罡 郭京霞 责任编辑: 邢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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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连续剧《大宅门》著作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后,由于被告方——六家影视公司出尔反尔不履行调解协议所规定的付款义务,北京市一中院对六影视公司强制执行。经一中院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该案全部案款已经执行到位。昨天(7月25日),市一中院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郭宝昌是50集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10月郭宝昌将《大宅门》剧本版权转让给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3月,海王公司将该剧本版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给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无锡公司变更名称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中视公司发现深圳市大宅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利华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电影制片厂等六影视公司共同摄制了《大宅门》续集。中视公司认为,六被告未经其同意多处使用了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将六被告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原告同意对《大宅门》续集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李罡 郭京霞) 

    来源:2005年07月26日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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