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至16日,全国版权协会秘书长会议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讨会在桂林举行。中国版权协会、国务院法制办、广西版权局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今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何对网络传播版权保护问题,会议举办了一系列讲座。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就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出台背景过程及制定条例依据原则进行了主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王迁分别就著作权司法保护若干问题和网络著作权案例分析进行了主讲。与会代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