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有3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荣誉称号;
二、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四、有两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3部,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2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有两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比较显著,作品产生广泛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上有显著成绩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文学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5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二、有两件以上作品获省级作协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2部,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1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被评为省级优秀专家,或被评为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或提名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掌握国内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可独立创作,作品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市级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6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二、有一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者或省(区)作协文学奖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文学理论文章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两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两项以上者或省作协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