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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文学创作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2005-09-12
新闻来源:广西文联 作者:文联人事部 责任编辑: 邢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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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有3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荣誉称号;

      二、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四、有两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3部,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2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有两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比较显著,作品产生广泛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上有显著成绩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文学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5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二、有两件以上作品获省级作协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2部,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1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被评为省级优秀专家,或被评为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或提名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掌握国内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可独立创作,作品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市级作家协会会员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及其所属创作组、创作室、文学院、文艺理论研究室等从事文学创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有参加考试成绩即可);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6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二、有一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者或省(区)作协文学奖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文学理论文章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两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两项以上者或省作协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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