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作家创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广西作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繁荣广西文学创作,促进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相互交流合作,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作家文学创作基地,鼓励和帮助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到基层体验生活,开展驻地采风创作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作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团结和组织更多的作家进行创造性的艺术劳动。
第三条 广西作家创作基地由广西作家协会和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含全区性产业管理部门、国家大型企业)共建。委托市县(产业、企业)文联、作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立广西作家创作基地,应具备相当的硬件设施和良好的文学艺术环境条件。在接待安排作家进行基地采风创作和开展文学活动上提供后勤保障和优良服务。基地每年须接待一定人次的作家采风创作和组织若干次文学讲座、作家笔会等活动。
第五条 广西作家创作基地围绕本地本行业领导部门的工作重心,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项目工作,为实践先进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做贡献。
广西作家创作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 积极参与地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组织作家采风创作等方式宣传推介地方建设成就和优美的风土人情、风光名胜,打造地方文化品牌。
2. 积极参与地方文学作者的培养,团结和组织广大文学爱好者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学创作和交流活动。
3. 接待区内外知名作家到当地体验生活和进行采风创作。
第六条 申报和成立。广西作家基地共建双方经协商并确立可行性合作意向后,便可进行申报。申报书经广西作家协会主席团研究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共建协议书。双方联合举行挂牌仪式并向公众媒体发布消息,作家创作基地即告成立。
第七条 广西作家创作基地共建时间一般定为五年。期满后双方若有意向,可续签协议继续共建。
第八条 广西作家创作基地的各种项目活动都应建立档案和报告制度,对于作家来访,各种文学笔会、讲座等内容信息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广西作家协会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5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作家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